Page 302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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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受債務逾期送保限制之情況
債務逾期如屬下列情形之一,且授信單位尚未通知本基金逾期
列管者,得不受債務逾期之送保限制:
1. 債務約定以出口押匯償還,但由於裝船延誤、信用狀有效期
限修改中、或單據瑕疵改託收等原因而逾期,其逾期期間未
超過一個月,且企業營運狀況正常者。
上述原因中屬裝船延誤或信用狀有效期限修改中之情況者,債
務人須先提出具體書面說明經授信單位認可。
2. 履約保證已徵提足額之定存單為擔保,或其項下之進口稅捐
記帳保證屆期尚未沖銷之保證稅款,取有海關發給之繳納證
者。
3. 企業或其關係人債務屆期後已提出展延或續約申請,經核准
但尚未辦妥者。
83. 對企業赴海外投資之信用保證規定
一、赴海外 (包括大陸或其他地區) 投資之中小企業送保規定對赴
海外投資,但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之中小企業,其申貸用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