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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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受債務逾期送保限制之情況

                            債務逾期如屬下列情形之一,且授信單位尚未通知本基金逾期

                        列管者,得不受債務逾期之送保限制:

                          1.  債務約定以出口押匯償還,但由於裝船延誤、信用狀有效期

                             限修改中、或單據瑕疵改託收等原因而逾期,其逾期期間未
                             超過一個月,且企業營運狀況正常者。

                            上述原因中屬裝船延誤或信用狀有效期限修改中之情況者,債
                             務人須先提出具體書面說明經授信單位認可。

                          2.  履約保證已徵提足額之定存單為擔保,或其項下之進口稅捐
                             記帳保證屆期尚未沖銷之保證稅款,取有海關發給之繳納證

                             者。

                          3.  企業或其關係人債務屆期後已提出展延或續約申請,經核准
                             但尚未辦妥者。

















                                   83. 對企業赴海外投資之信用保證規定




                        一、赴海外 (包括大陸或其他地區)  投資之中小企業送保規定對赴

                            海外投資,但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之中小企業,其申貸用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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