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
3. 憑交易行為取得之信用狀、應收帳款、應收交易客票、
銷售訂單 (含契約、合約)、承包工程合約等為還款來
源所辦理之授信 (含履約保證等間接授信)。
4. 其他經本基金同意者。
二、下列貸款信用保證,得不受前述 1. 之限制:
1. 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
2. 火金姑 (相對保證) 貸款。
3. 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
註:有關提高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及協助中小企業參與公共建設或增加國內投
資等措施,請參閱信保基金促進就業融資保證專案。(詳見 100 年 12 月 7 日
保證規劃字第 616101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