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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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契約書作成一式數份,由當事人各持一份,意思是特種買賣企業
                             (銀行) 經營者要主動交付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 (含設定抵押書)。

                                  上述合約係保障當融資有爭議時,可以舉證當初銀行是否給予
                             借款人合理的審閱期間,讓借款人瞭解自己的權益;銀行也應給予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讓借款人知道自己抵押權的範圍。若銀行沒有
                             給予借款人審閱期,甚至沒有給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關資料,借

                             款人可就此這兩點,主張部分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效力。


                             (二)確認是「普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一般抵押貸款除了房屋及找人當連帶保證人外,還需再簽立一張

                             本票。換言之,借款人只欠銀行一筆債,銀行卻有三種工具與管道可
                             以向其要錢,可讓銀行立於不敗之地。尤其,保證人應先看清楚是

                             「普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兩種保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普
                             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係指借款人如果欠錢沒還,銀行就要

                             「先」向借款人追討錢,才能向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人則不一樣,
                             銀行不用先去找借款人要錢,可以先向連帶保證人追討錢。然而,常

                             常聽到銀行要求太太買屋、先生當保人,或是要求貸款人再提出一個
                             「共同借款人」,根本就是變相避過「連帶保證人」之名,行「連帶

                             保證人」之實。而根據 100 年 11 月 9 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

                             提供連帶保證人;另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亦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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