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P. 271

253






                                  李小姐去年底賣掉房子,打算清償 T 銀行房貸,並欲向銀行
                             申請房屋清償證明,始能將房子交給新買主。然而,T 銀行卻要求

                             李小姐要先還掉信用貸款餘額,才肯塗銷房屋抵押權。原來李小姐
                             是另一筆 300 萬元信貸的連帶保證人,她還剩下 100 萬元信貸沒

                             還完。因此李小姐說,「哪有這種事,怎麼可以把所有貸款統統綁
                             在一起?」氣憤地向消保單位投訴。消基會表示,銀行沒有違法,

                             關鍵就在於當初李小姐簽下的房貸抵押權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向
                             同一家銀行借,不管是過去或未來的所有貸款都屬抵押範圍。



                             (四)抵銷權


                                  依據民法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
                             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

                             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
                             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另一般貸款契約亦衍生相關規定:

                             「銀行有權對借款人以存儲、保管、託管、信託或其他方式存放於
                             銀行的現金、證券、保管物或其他財產,留置及抵銷。」此條文如

                             果沒有看清楚,一旦發生財務困難延遲繳款,消費者可能會發現明
                             明還款期還沒到,銀行卻完全不通知,不僅直接將消費者存款扣

                             抵,甚至保管箱內的物品也都全部拿去拍賣抵債。雖然抵銷權是指
                             甲欠乙錢不還,乙就有權利把乙先前欠甲的錢拿來抵債。不過,依

                             民法的精神,必須是給付種類相同,而且互相都有欠債才行。

                                  通常,銀行行使民法賦予的抵銷權,會扣留借款人所有存款或
                             拍賣放在銀行的物品。然而抵銷權是如果你欠銀行錢,銀行可以把

                             你存在銀行的存款拿去抵債,這是依據民法第 334 條的規定。乍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