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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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去年底賣掉房子,打算清償 T 銀行房貸,並欲向銀行
申請房屋清償證明,始能將房子交給新買主。然而,T 銀行卻要求
李小姐要先還掉信用貸款餘額,才肯塗銷房屋抵押權。原來李小姐
是另一筆 300 萬元信貸的連帶保證人,她還剩下 100 萬元信貸沒
還完。因此李小姐說,「哪有這種事,怎麼可以把所有貸款統統綁
在一起?」氣憤地向消保單位投訴。消基會表示,銀行沒有違法,
關鍵就在於當初李小姐簽下的房貸抵押權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向
同一家銀行借,不管是過去或未來的所有貸款都屬抵押範圍。
(四)抵銷權
依據民法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
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
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
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另一般貸款契約亦衍生相關規定:
「銀行有權對借款人以存儲、保管、託管、信託或其他方式存放於
銀行的現金、證券、保管物或其他財產,留置及抵銷。」此條文如
果沒有看清楚,一旦發生財務困難延遲繳款,消費者可能會發現明
明還款期還沒到,銀行卻完全不通知,不僅直接將消費者存款扣
抵,甚至保管箱內的物品也都全部拿去拍賣抵債。雖然抵銷權是指
甲欠乙錢不還,乙就有權利把乙先前欠甲的錢拿來抵債。不過,依
民法的精神,必須是給付種類相同,而且互相都有欠債才行。
通常,銀行行使民法賦予的抵銷權,會扣留借款人所有存款或
拍賣放在銀行的物品。然而抵銷權是如果你欠銀行錢,銀行可以把
你存在銀行的存款拿去抵債,這是依據民法第 334 條的規定。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