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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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確認是「最高限額抵押權」,還是「普通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條款係說明除房貸外,還包括過去所支

                        付、現在尚未清償,以及將來欲支付在設定金額內的其他借款、票
                        據、墊款、透支、借款人幫其他人保證的債務、信用卡消費款、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所墊付抵押物的保險費、實行抵押權

                        的費用以及因為債務不履行所發生的損失賠償債務。易言之,就是
                        這棟房子抵押的不只是房貸,還包括在過去、現在、未來時,你向

                        這家銀行所借的款項及幫別人作保的債務,如果別人還不出來,這
                        棟房子便需抵押。

                            問十個辦房貸的人,有九個搞不清楚自己簽給銀行的抵押權是
                        「最高限額抵押權」,還是「普通抵押權」,這些可能會綁住你的

                        房子一輩子。雖然,銀行有權與借款人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但是
                        信貸沒還完就不能塗銷房貸,這是於法無據,應該是房貸還完,就

                        應該要給借款人清償證明及塗銷抵押,讓民眾賣房。所謂抵押應一
                        筆對一筆,但絕大部分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又不清楚告訴借

                        款人到底包括哪些債權,就把所有可能發生的債權設定進來。事實
                        上,抵押權是借款人把占有房子的權利抵押給銀行,借款人有權知

                        道抵押的內容,不過,大多數銀行都沒寫在房貸定型化契約中。
                            陳先生在台北及台南的房子都向 B 銀行辦房貸,7 月初台北房

                        貸 500 萬元已結清,想要出售,但是陳先生台南房貸還有 1,000 萬

                        元左右,銀行卻要求他最少還要償還台南房貸 200 萬元,才肯給
                        台北房貸清償證明。針對此事陳先生說:「明明是兩筆貸款,銀行
                        為什麼要牽扯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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