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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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合會儲蓄公司分區經營的現實條件,比較適合改組為依法應
                                  分區經營的國民銀行 (銀行法第 98 條規範國民銀行的任務

                                  為:「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又同條第二
                                  項稱:「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

                                  用為主要任務」。再者,國民銀行在銀行法中是為一依法需分
                                  區經營的銀行,銀行法第 99 條稱:「國民銀行應分區經營,

                                  在同一地區內以一家為原則」。)  然而,在改制國民銀行之初
                                  衷無法獲得政府政策支持的情況下,乃退而求其次循台灣合會

                                  儲蓄公司之路徑,陸續申請改制為民營的區中小企業銀行。在
                                  加拿大、德國與日本等先進國家,其中小企業專業銀行或政策

                                  金融機構均為公營性質,鄰近的韓國亦然。我國公民營中小企

                                  業專業銀行並存的特殊政策金融發展路徑,一開始即註定民營
                                  區中小企銀難以擺脫定位不盡明確所衍生的諸多糾葛。蓋屬性
                                  全然民營且營業區域與業務範圍雙雙受限的民營區中小企業銀

                                  行,雖然名屬中小企業專業銀行,但專業銀行應有的政策支持

                                  或特殊業務發展條件完全付諸闕如。是以,在後續的業務發展
                                  上難以完全承擔政策性任務,使得角色扮演長期陷入難以有效
                                  釐清的困擾。

                                       1970 年代中期建置的中小企業政策金融體系,基本上是

                                  一個高度倚重中小企業專業銀行的政策金融機制。由於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基金或資本規模相對有限,保證能量受到相

                                  當限制,加以與銀行體系同歸財政部管轄,因而在財政部的專
                                  業認知上,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當然以銀行打前鋒,再輔

                                  以信用保證機制為後衛。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制的角色定位,
                                  係明確設定在協助中小企業自銀行體系獲得融資,或協助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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