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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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地震停止上班,則依據 UCP600 第 36 條之規定,銀行因天
災、暴動、內亂、叛變、戰爭、恐怖行動或因罷工或營業場所
封閉,或任何其他非其所能控制之事由導致其營業中斷而生之
後果不負義務或責任。銀行恢復營業時,對營業中斷期間過期
之信用狀,將不受理兌付或讓購,亦即此等期日不得展延。
另倘屬信用狀特定之指定銀行遇前述之營業中斷,於此情況則
受益人應如何因應?此依據國際商會 Commentary on UCP600
(p.153) 之解釋,倘在信用狀之有效期限或提示之末日之時限
前,受益人可依據 UCP600 第 6 條 a 項之規定,選擇直接對開狀
銀行提示單據。
(3) 簽發擔保信用 狀 或保證 函 所適用 之 UCP600 、 ISP98 與
URDG758 有關銀行中斷營業後展延之規定
規則
UCP600 ISP98 URDG758
項目
恢復營業後,已失 自原保證函有效期
銀行中斷
不能展延 效之擔保函,自動 限起算展延 30 個
營業
展延三十個曆日 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