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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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地理區域,以符合 UCP600 第 19-24 條運送單據條文中與裝載
港、接管地或發送地之相關規定,例如:包含三套提單之提示,提
單載明裝載港分別為“Keelung”、“Taichang”及“Kaohsiung”,但信
用狀規定裝載港為“Keelung”,則此等提示雖不認為係屬部分裝
運,但提單卻未依據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表明自信用
狀所規定裝載港至卸貨港之運送,而構成瑕疵。而倘包含一套以上
運送單據之提示,任一套運送單據中明示之最遲裝運日期將認係裝
運日期,此為前述 UCP600 第 31 條 b 項之規定。
另倘遠期信用狀之到期日係以裝運日為起算之基準 (例如:XX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時,則於前述包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
示,須依據 ISBP paragraph 43(f) 之實務補充,同一張匯票項下提示一
套以上之提單時,則以最遲之提單日做為計算匯票之到期日,而不論
信用狀規定允許部分裝運或禁止部分裝運。
七、分期動支與分期裝運
分期動支指依據信用狀所規定之分期裝運期間裝運後求償之行
為,而分期裝運則指前述依據信用狀所規定之分期裝運期間裝運之行
為。
(一)UCP600 對分期動支或分期裝運之相關規定
依據 UCP600 第 32 條之規定,倘信用狀規定,在所訂各期間內辦
理分期動支或分期裝運,而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動支或裝運時,信用
狀對該期及其後各期均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