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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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示包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時,其裝運日期之確認


                            UCP 所規定之裝運日期為信用狀所訂提示期間或 UCP600 第 14

                        條 c 項規定單據應予提示期間起算之依據,有關包含一套以上運送單
                        據之提示,其裝運日期須依據信用狀是否允許部分裝運,而有下述不

                        同之確認:

                        1. 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貨物分兩批裝運 (間隔 2-3 日),簽發兩套提
                          單,但卻合併製作及提示一套單據,依據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255 [ICC Banking Commission  Collected  Opinions

                          1995-2001 (p.83-85)] 之結論,由於信用狀統一慣例對此並未禁止;
                          因此,倘信用狀允許分裝,貨物可以分裝於兩艘不同之船舶上,倘

                          合併之單據 (即僅製作一套匯票及提單以外之信用狀項下單據,但
                          含一套以上之提單)  之內容符合信用狀之條款,則無拒付之理由﹔

                          但在此情況,單據提示期間之起算,應以第一套提單 (最早裝運者)
                          為準,因為倘以第二套以後之提單為準,則計算至提示期間之末

                          日,第一份提單已逾提示期間,而構成慢提示,例如:合併兩套提
                          單之提示,第一套提單之裝運日期為 2011.4.1,第二套提單之裝運

                          日期為 2011.4.7,提示期限為裝運日後 10 日,倘以第二套提單之裝
                          運日期為基準計算之提示之末日為 2011.4.17,則在此日提示時,

                          就第一套提單而言,已構成慢提示。
                        2.  信用狀禁止分批裝運: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於同一運

                          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者,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分裝
                          運。縱各運送單據上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或不同之裝載港、接管

                          地或發送地亦然;但適用本項規定之提示,須注意,全部運送單據
                          所載明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須為信用狀所規定之港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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