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85

75






                             於未經授權或委託之保兌,稱為“silent confirmation”,此非 UCP 所規
                             範者,亦非屬信用狀契約,因此,非信用狀指定銀行 (nominated bank)

                             之保兌銀行依據其“silent confirmation”所為之付款,無法獲得開狀銀
                             行之補償。


                             (六)相關案例



                              問題:保兌信用狀項下,倘單據提示予保兌銀行時發現瑕疵,保兌銀行依
                                     規定發出拒付通知,隨後依據受益人之指示,將單據寄送開狀銀
                                     行,此時保兌銀行之義務是否持續存在?倘隨後開狀銀行接受單
                                     據,保兌銀行是否須以自有資金付款?



                                                         【問題摘述】


                                 倘提示予保兌銀行之單據有瑕疵,而保兌銀行已通知受益人/提示人此等
                             瑕疵,則保兌銀行確定之責任是否終止。

                                 倘單據再寄送開狀銀行請求確認,而瑕疵已被接受,則保兌銀行是否仍
                             應承擔保兌之義務而以自有資金付款,或者待自開狀銀行處收到款項後,再

                             付款予受益人。

                                                        【分析與結論】


                                 信用狀經保兌,即除開狀銀行之確定義務外,構成 (保兌)  銀行之確定義

                             務,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9 條 b 項 (UCP600 第 8 條 a 項),規定此義務 (保兌)
                             係奠基於受益人依據信用狀提示符合之單據,亦即保兌銀行僅對符合之提示

                             有兌付或讓購之確定義務。
                                 當在保兌銀行 (保兌)  義務之有效期間,向其提示單據而發現瑕疵,且保

                             兌銀行已依據 UCP 之規定發出拒付通知,則對此提示其(保兌)  義務不再存在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