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87

77






                                                 第二節  信用狀之使用







                             一、提示與符合提示之定義




                                  依據 UCP600 對信用狀之定義:指開狀銀行之安排,不論其名稱
                             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此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予兌付之確

                             定義務。因此,信用狀之使用,應由受益人為符合之提示,開狀銀行
                             始有兌付之義務;而有關「提示」與「符合之提示」之定義依據
                             UCP600 第 2 條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提示 (Presentation)


                                  指遞交信用狀項下單據給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之行為,或是指遞

                             交之單據,其意義須依據上下文而定。

                             (二)符合之提示 (Complying Presentation)


                                  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信用狀統一慣例得適用之規定及國際標準

                             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二、提示人



                                  提示須由何者做成?依據 UCP600 第 6 條之規定,可在指定銀行
                             使用之信用狀,亦可在開狀銀行使用,此項規定確認單據可直接對開

                             狀銀行提示,但究為由受益人直接提示,或可經由受益人之往來銀行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