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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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此參考 UCP 有關提示人 (Presenter) 之定義來判定。

                        (一)提示人之定義


                            依據 UCP600 第 2 條之定義提示人係指為提示之受益人、銀行或

                        其他人,亦即提示單據予交易之下一手之受益人、銀行或其他當事
                        人,例如:指定銀行依信用狀規定遞交受益人所提示之單據給開狀銀

                        行,指定銀行即為提示人。而所謂其他當事人 (Other Party),例如在
                        實務上,代理審單及寄單之銀行。


                        (二)相關議題



                         問題:對開狀銀行之提示,應由何者為之?是否須由受益人直接遞交單據
                               給開狀銀行?



                            受益人如擬依據 UCP600 第 6 條 a 項「可在指定銀行使用之信用狀,同

                        時可在開狀銀行使用」之規定,選擇直接向開狀銀行提示,則單據應由何者
                        遞交,是否須由受益人直接遞交單據給開狀銀行?或是得由受益人往來之銀
                        行 (例如出口押匯銀行) 遞送?


                        解析:

                            如依據前述 UCP 之規定,有關得為提示之人有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之
                        規定,受益人如擬選擇直接向開狀銀行提示,則單據由受益人或其往來之銀

                        行遞送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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