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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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狀之使用
(一)信用狀之使用方式與出口押匯
1. 信用狀之使用方式:依據 UCP600 第 6 條 b 項之規定,信用狀須規
定其使用方式究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
2. 相關議題:
前言:依據前述 UCP 之規定,信用狀之使用方式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
兌及讓購;但是在國內銀行處理出口信用狀作業之墊款,又稱為「出
口押匯」;因此,在出口信用狀作業,出口押匯之意義為何?
問題:何謂「出口押匯」?
UCP 並未定義出口押匯,出口押匯依據銀行公會所定之“銀行對企業授
信規範”之定義:“所稱出口押匯,謂銀行墊付出口信用狀項下之即期跟單匯
票,並取得概括性取償權之票據融通方式---。”
另依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462 號之判決:“按出口押匯係屬銀行授信
業務,為質押墊款性質---。”
因此,目前在我國銀行實務上,出口押匯係屬融資墊款之授信行為,不
論憑以承作出口押匯之信用狀,其使用方式為何,只要受益人 (出口商) 已申
請出口押匯額度,且提示之單據無瑕疵,或單據有瑕疵,但押匯銀行同意保
結押匯,銀行皆會承作押匯並予以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