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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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債務協商與清理
由於一般民眾濫用現金卡及信用卡循環信用,造成社會上有幾十
萬人皆陷於「雙卡」債務的沈重負擔,為協助民眾解決 94 年 12 月 15
日前的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問題,銀行公會於 95 年 1 月 1 日建立「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下簡稱協商機制),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成功進入協商機制的有 20 多萬人,該協商機
制於 95 年 12 月停止辦理,民眾與金融機構間的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
問題,回歸由債務人與各金融機構個別協商。惟因社會所累積之消費
金融債務問題仍未能完全解決,立法院乃於 96 年 6 月 8 日三讀通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並於 97 年 4 月 11 日正式
施行,依該條例規定,消費者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的設計分為兩階段三
部分,第一階段為前置協商程式,第二階段為更生或清算程式(俗稱破
產)。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該協商由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主辦。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
或清算由地方法院審理及裁定。
1. 前置協商:債務人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
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2. 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
院聲請更生,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更生、申報債權、可
決及認可更生方案等程式後,依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清
理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