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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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清算:債務人若無固定收入,經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
                                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清算,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清算、申

                                報債權、公告資產、變賣財產並予分配等程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
                                聲請清算後其生活程度將受限制,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

                                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其出境。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
                                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債務。此外,債務人須經法院裁定
                                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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