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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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
                                3.  各金融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少每半年應
                                  定期辦理覆審。

                                4. 信用卡當期一般消費之 10%應納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惟不溯及

                                  既往。

                             (四)有關債務催收之規定


                                1.  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且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使
                                  權利。

                                2.  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
                                  干擾或催討。

                                3.  以電話催收時,需表明金融機構名稱,並裝設錄音系統,且相關
                                  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爭議時查證之用。

                                4.  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造成債務
                                  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

                                6.  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金融機構名稱,
                                  並出示證明檔。

                                7.  銀行辦理委外催收均須依銀行公會所訂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
                                  業委外相關自律規範辦理,且應定期依銀行公會所訂相關評鑑項

                                  目及評比標準對委外催收機構辦理評鑑,該定期評鑑並由每半年
                                  改為每季辦理,評鑑結果應公佈於銀行公會網站。

                                8.  委外催收機構及其聘雇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應報送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委託之金融機構應依金管會訂定之「金融機

                                  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式辦法」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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