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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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
3. 各金融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少每半年應
定期辦理覆審。
4. 信用卡當期一般消費之 10%應納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惟不溯及
既往。
(四)有關債務催收之規定
1. 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且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使
權利。
2. 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
干擾或催討。
3. 以電話催收時,需表明金融機構名稱,並裝設錄音系統,且相關
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爭議時查證之用。
4. 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造成債務
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
6. 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金融機構名稱,
並出示證明檔。
7. 銀行辦理委外催收均須依銀行公會所訂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
業委外相關自律規範辦理,且應定期依銀行公會所訂相關評鑑項
目及評比標準對委外催收機構辦理評鑑,該定期評鑑並由每半年
改為每季辦理,評鑑結果應公佈於銀行公會網站。
8. 委外催收機構及其聘雇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應報送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委託之金融機構應依金管會訂定之「金融機
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式辦法」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