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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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及現金卡其他相關規定
(一)有關行銷之規定
1. 客戶貸款本息之繳納係償還債務,非消費支出;故客戶貸款本息
不得以信用卡轉繳方式支付。
2. 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不得於營業據點外所設之行銷地點核
發「無額度、尚未啟用」之卡片,且媒體廣告不得以「快速發
卡」作為訴求。
3.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應將信用卡、現金
卡契約條款中,持卡人可能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於發卡機構
之網站採表列方式揭露,並設計申請人簽名確認欄位,讓申請人
確實知悉收取標準,以杜爭議。
4. 各發卡機構原則上均可受理民眾申請調降信用額度,惟部分發卡
機構對不同等級之卡別設有最低額度下限,倘持卡人要求調降之
信用額度低於所設卡別額度下限時,需更換卡別或接受調降至所
設之最低額度。
5. 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於信用卡申請書中,以「正卡申請人代理附
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之方式受理附卡申請。
6. 附卡持卡人需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
偶父母。
7. 信用卡、現金卡廣告應揭示醒語,信用卡廣告醒語之文字用語為
「謹慎理財、信用無價」或「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現金卡廣
告醒語文字用語為「完善理財規劃,衡量自身能力」或「請計畫
使用現金卡,維持良好信用紀錄」或「信用是第二生命,借貸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