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256
242
(2) 信用風險的防範:宜由現有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負責
整合全體國民或機關團體之債信資料,以做為各行業風險分
析評等之參考。並逐步擴充信用資料庫內容,以建置全國性
之信用管理資訊系統。
(3) 為有效防制信用卡犯罪,宜儘速建立短、中、長期防制信用
卡犯罪機制。
(八)學生申請信用卡之規定
1. 對於未滿二十歲之信用卡申請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僅能
申請家長之附卡。
2. 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
3. 對於二十歲以上之信用卡申請人,應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
來源且具有充分之還款能力,始得發卡。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
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持卡人之父母,請其注意持
卡人使用之情形。
4. 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
申請人,除逐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否為學生
外,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
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