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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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力而為」。
8. 為提醒消費者重視自身信用,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之各金融
機構應於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之下方,加註「未
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您未來
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之文字用語,其字體應以粗體紅字顯著方
式標示。
(二)有關採取差別利率之規定
1. 目前已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對所屬持卡人採取差別
利率計價方式。
2. 目前未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參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信用評分,擬訂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參照美國 FICO 評分之信用評分制
度,於 95 年 4 月 1 日建置完成供我國金融業使用之「信用評分
系統」,以供各發卡機構作為判斷債信狀況之依據。
4. 為加強信用卡、現金卡利率資訊揭露,請銀行公會自即日起於每
週五定期對媒體發布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利率,供社會
大眾參考。
(三)有關控管信用風險之規定
1. 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
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惟不溯及既往。
2. 金融機構為控管債務人之信用狀況及確保債權,需限制債務人之
信用額度者,應以契約明訂,並善盡告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