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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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力而為」。
                          8.  為提醒消費者重視自身信用,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之各金融

                             機構應於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之下方,加註「未
                             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您未來

                             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之文字用語,其字體應以粗體紅字顯著方
                             式標示。


                        (二)有關採取差別利率之規定

                          1.  目前已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對所屬持卡人採取差別

                             利率計價方式。
                          2.  目前未建立信用評分系統之發卡機構,應參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信用評分,擬訂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參照美國 FICO 評分之信用評分制

                             度,於 95 年 4 月 1 日建置完成供我國金融業使用之「信用評分
                             系統」,以供各發卡機構作為判斷債信狀況之依據。

                          4.  為加強信用卡、現金卡利率資訊揭露,請銀行公會自即日起於每
                             週五定期對媒體發布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利率,供社會

                             大眾參考。


                        (三)有關控管信用風險之規定

                          1.  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
                             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惟不溯及既往。
                          2.  金融機構為控管債務人之信用狀況及確保債權,需限制債務人之

                             信用額度者,應以契約明訂,並善盡告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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