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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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2. 應確認申請人身分之真實性、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及充分之
還款能力,並瞭解其舉債情形後,再行發卡。
3. 所核給之信用額度應與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且核給可
動用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 (含信用卡) 歸
戶總餘額後,不得超過申請人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之二十二倍。
金融機構於調高持卡人之可動用額度時,仍應符合本款之規定。
4. 應訂定核給申請人之現金卡歸戶總額度與其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
倍數之管理規範,並報董 (理) 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外
國銀行在華分行前述董 (理) 事會應盡之義務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
責。
5. 應將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短期間內密集被查詢之
情事,列為徵授信審核之要項。
6. 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親屬代償註記」者,如
不能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不得調高信用額度或另行核發新卡。
7. 不得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訊作為核准或駁回之
唯一依據,亦不得將其他金融機構登錄於該中心之信用資訊告知
申請人、持卡人或第三人。
(三)受理學生申請現金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全職學生申請現金卡以二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金融機構首次核
給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經父母同意者最高到新台
幣二萬元,並禁止針對學生族群促銷。
2. 現金卡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金融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通知其
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現金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