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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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 在指定目的地,將裝載於運送工具上之貨物,送達
                           至目的地  ( 國內或 國際 ) 。 準備卸載 之貨物  (ready for
                           unloading) 於交付予買方時起,風險移轉予買方。



                           三、何方負責貨物之保險?




                               保險之功能在於分散危險,分散因不確定事故所造成之損
                           失,說明如下:

                                1.  在託收、記帳,或預先付款之國際結算,DAT 條規賣

                                   方為貨物在運輸途程之安全需求,為自身權益而購買
                                   貨物運輸保險。承兌交單之託收交易,就賣方而言是

                                   期待匯票到期日屆至始收回貨款,可能有資金需求之
                                   缺口。因資金之需求,賣方要先取得週轉金,對 D/A

                                   xxx 天之託收出口單據可預先向賣方之往來銀行辦理

                                   託收項下之外銷貸款,即融資銀行對賣方授信,銀行
                                   為債權之確保,會要求賣方對出口之貨物向保險公司
                                   購買保險。但依契約自由,既使有授信之託收交易,

                                   銀行亦可與當事人約定不必購買保險。

                                2.  在信用狀之交易 (L/C  transaction):買賣雙方約定以

                                   傳統之商業信用狀作支付之工具,買方 (即進口商)  向
                                   其銀行申請信用狀之簽發,開狀銀行對交易之條規為

                                   DAT 時,會先釐清買賣雙方是否有契約約定?由何方
                                   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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