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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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
                                                           (Delivered at Place)
                                            賣方必須在約定交貨期日或期間內,在指定目的地
                              交貨            約定地點 (如有),將裝載於到達之運輸工具準備卸
                                            載之貨物 (ready for unloading),交由買方處置,
                                            此時即達成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點         賣方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直至貨物業
                                            已交付時為止。
                                            買方自賣方達成交付時起,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所
                                            造成之一切風險。
                                            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輸入許可證或其他官
                                            方批准書,辦理一切輸入通關手續,若買方未履行
                                            其義務 ,則 負擔貨 物滅 失或毀 損所 造成之 一切 風

                                            險。
                                            買方如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間內之時間及/或在指定目
                                            的地內受理貨物之地點,則買方必須將其決定給予
                                            賣方充分的通知。若買方未發出通知,則自約定交
                                            貨期日或期間屆滿日起,買方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
                                            之一切風險。
                                            但以貨物可清楚地辨認其為該契約貨物為條件。



                             DAT 與 DAP 在風險移轉之分界點不同


                                  DAT  是在約定交貨期日或期間內,將抵達之運送工具上

                             之貨物卸下,且必須再送達至目的港或目的地,即貨物集散
                             地,將貨物卸下並交付買方處置。在貨物集散地卸貨時止,即

                             為風險移轉之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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