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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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1.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簽訂運送契約,交付貨物至約定目的
港或目的地之指定貨物集散地,將貨物自抵達之運輸工
具卸貨,至完成卸貨時止,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2. 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輸出所需之通關手續費用,及
輸出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以及交貨
前,貨物通過任何國家運送時之費用。
二、買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1. 貨物於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貨物集散地,貨物卸下,
交付予買方處置時起,有關該貨物之所有費用;
2. 若買方未履行其義務 (取得輸入許可證、官方批准書、其
他手續),或未發出通知導致賣方承擔之任何額外費用,
但以貨物已經清楚地辦認其為該契約之貨物為條件;及
3. 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貨物輸入時應付之通關手續費
用以及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以我國進口商為
例,需繳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海運之商港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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