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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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貨之單據
提領貨物之單據是由賣方準備,依付款之方式例如信用
狀、託收、記帳、預先付款之各種約定貨款結算,將單據交付
予買方。信用狀交易,單據必須向開狀銀行提示;託收交易,
單據經由託收及代收銀行處理;記帳、預先付款交易,賣方直
接將單據遞送予買方。提領貨物之單據可能是提單或貨單,國
貿條規 2010 不特意描述單據之性質。航空運送時,賣方提示
航空提單 (Airway Bill);內陸運送時,賣方提示 CMR 貨單
或鐵路運輸業簽發之貨單或收據;複合運送末段是海運時,賣
方得提示複合運送提單 (multimodal transport B/L)。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提供買方能在指定目的地提領貨物之單
據;賣方既依約交付貨物,買方必須接受賣方提供之交貨單
據、提領貨物並支付貨款價金。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賣方依約定交貨期日或期間內,於指定目的地將貨物交付
予買 方處 置。 賣方 必須 支付 交貨 所需 的檢 查作 業 (checking
operation) (例如:檢查品質、丈量、過磅、計數) 費用及出口
國家之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出口貨物強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
費用。
賣方為在目的地交付貨物,必須自負費用將貨物包裝 (除
非依特定交易,交付之貨物通常不加包裝)。貨物之外包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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