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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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貨之單據




                               提領貨物之單據是由賣方準備,依付款之方式例如信用
                           狀、託收、記帳、預先付款之各種約定貨款結算,將單據交付

                           予買方。信用狀交易,單據必須向開狀銀行提示;託收交易,
                           單據經由託收及代收銀行處理;記帳、預先付款交易,賣方直

                           接將單據遞送予買方。提領貨物之單據可能是提單或貨單,國
                           貿條規 2010 不特意描述單據之性質。航空運送時,賣方提示

                           航空提單 (Airway Bill);內陸運送時,賣方提示 CMR 貨單
                           或鐵路運輸業簽發之貨單或收據;複合運送末段是海運時,賣
                           方得提示複合運送提單 (multimodal transport B/L)。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提供買方能在指定目的地提領貨物之單
                           據;賣方既依約交付貨物,買方必須接受賣方提供之交貨單

                           據、提領貨物並支付貨款價金。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賣方依約定交貨期日或期間內,於指定目的地將貨物交付
                           予買 方處 置。 賣方 必須 支付 交貨 所需 的檢 查作 業  (checking

                           operation) (例如:檢查品質、丈量、過磅、計數) 費用及出口
                           國家之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出口貨物強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

                           費用。

                               賣方為在目的地交付貨物,必須自負費用將貨物包裝 (除

                           非依特定交易,交付之貨物通常不加包裝)。貨物之外包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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