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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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於適用該公約時可減少爭議。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簽訂運送契約,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
                             或目的地之指定貨物集散地。若特定之貨物集散地未經約定,

                             或不能依實務做法決定,則賣方得選擇在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最適合其本意之貨物集散地。買方對賣方無簽訂運送契約之義

                             務。

                                  賣方為貨物於運送過程中安全之需求、或賣方為自身之權

                             益而購買保險。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賣方必須
                             依買方之請求,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 (如有),提供買方為

                             取得保險所需之資訊。


                             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所需之任何通知,為使買方能採取通常
                             必要措施以提領貨物。


                                  賣方必須充分通知買方貨物發送至指定之目的地之事宜,
                             及為使買方能提領貨物採取措施之任何其他通知,諸如貨物預
                             計抵達目的地之時間。


                                  買方如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間內之時間,及/或在指定之貨
                             物集散地受理貨物之地點,則買方必須將其決定充分通知賣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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