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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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71






                             慣例所述明之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內為提示,惟無論如何,提示不得遲
                             於信用狀之有效期限。」

                                  開狀銀行不但可以開發此種信用狀,亦無理由不接受符合該信用狀
                             項下單據之提示,所以就信用狀之作業面來看,是可行的。


                             二、另就銀行與客戶往來之關係亦即就信用層面來看,客戶於開狀之前

                                  須先向往來銀行申請開狀額度,憑銀行所核准的信用額度及准貸條
                                  件而後逐案申請開發信用狀,而銀行為確保其債權,一般均會於信

                                  用狀條款中,對所要求提示之海運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規定須以開
                                  狀銀行為受貨人 (即提單上之 Consignee 為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同時出口商亦須提示全套 (Full Set)  之正本單據,係利債權
                                  保全之措施。但有時進口商為便於提早提貨,或可能因單據之輾轉

                                  寄送會耽誤進口商收到單據或耽誤提取貨物的時間,因此會在 L/C
                                  上要求出口商於出貨時,應隨即將一份提單正本或副本直接寄交進

                                  口商,俾向開狀銀行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以便早日提取貨
                                  物,據此,開狀銀行基於客戶往來之信用度及服務客戶的立場,一

                                  般亦會依客戶之要求方式而予以開狀,此在一般開狀實務上亦頗為
                                  常見。若如本題,客戶要求出口商須將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交進口

                                  商,且提單又須直接以開狀申請人為受貨人之情形,尚屬少見,開
                                  狀銀行應考量客戶之信用情形及與銀行之往來情況,謹慎為之。

                                  綜上所述,可知本題問題癥結所在非銀行之開狀作業處理,而係在

                                  銀行如依客戶之要求開出信用狀,客戶在接到提單正本提取貨物
                                  後,未能如期贖單或還款,銀行將遭受損失,因此客戶的信用情形

                                  及銀行的債權是否獲得確保,將是銀行是否接受其開狀之問題所
                                  在,開狀銀行得自行作一評估。進而言之,可以要求進口商以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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