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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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69
本人現服務於某金融機構,負責進口開狀業務,日前有一進口客
戶,欲來行申請開發信用狀至美國進口食品乙批,據客戶稱貨品業已裝
運來台,並已運抵進口港等待卸貨,因急於趕辦提貨,故要求立即開
狀,同時 並要求海 運提單直 接以該客 戶為受益 人 ( 即海運 提單之
Consignee 直接指名 To order of Applicant),此外並要求全套提單正本由
出口商直接寄交進口商,押匯時僅提示提單副本,對該項要求,不知銀
行可否接受,請詳加說明之。
該問題可從信用狀之作業及銀行與客戶之信用關係兩方面來探討,
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就信用狀之作業來看
1. 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600 第 2 條信用狀之定義:
「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
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2. 依據 UCP 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項「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
示,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