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285

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73






                                  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認為之提示。」
                                  因此以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的交易,對出口商而言,只要將貨物交

                                  運,並提示信用狀所規定的單證,即可獲得開狀銀行的付款擔保,
                                  可不必顧慮進口商的失信,押匯銀行也多樂於受理押匯,故信用狀

                                  尚能給予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後,即可收回貨款的資金融通上的便
                                  利,就進口商而言,由於出口商必須照信用狀條件押領貨款,開狀

                                  銀行審核單證完全符合信用狀條件後才予付款,故可預防出口商以
                                  假貨、劣貨充數,或以假單證詐領貨款。因此,以信用狀為付款的

                                  交易,對買、賣雙方均較有保障,而為買、賣雙方樂於接受使用。
                             二、從上述信用狀之意義及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中瞭解,信用狀就是開

                                  狀銀行循客戶之請求並依其指示所為之任何安排,因此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之請求及其指示即成為信用狀所規定的條件。換言之,即
                                  開狀條件就成為受益人 (出口商) 或相關當事者 (如押匯銀行、開狀銀
                                  行)  所必須履行之條件。受益人所提示之單據必須符合信用狀所規定

                                  之條件,開狀銀行才能履行其付款之義務。至於一般跟單信用狀所

                                  要求之單據主要有商業發票、包裝單、運送單據或保險單據等,而
                                  此等單據中與貨物之運送有關者,就是運送單據。依據 UCP 600 之
                                  規定從有關運送單據計有下列 7 條:

                                  19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20:提單 (BILL OF LANDING)
                                  21:不可轉讓海運貨單 (NON-NEGO TIABLE SEA WAYBILL)

                                  22:傭船提單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23:航空運送單據 (AIR TRANSPORT DOCUMENT)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