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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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73
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認為之提示。」
因此以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的交易,對出口商而言,只要將貨物交
運,並提示信用狀所規定的單證,即可獲得開狀銀行的付款擔保,
可不必顧慮進口商的失信,押匯銀行也多樂於受理押匯,故信用狀
尚能給予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後,即可收回貨款的資金融通上的便
利,就進口商而言,由於出口商必須照信用狀條件押領貨款,開狀
銀行審核單證完全符合信用狀條件後才予付款,故可預防出口商以
假貨、劣貨充數,或以假單證詐領貨款。因此,以信用狀為付款的
交易,對買、賣雙方均較有保障,而為買、賣雙方樂於接受使用。
二、從上述信用狀之意義及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中瞭解,信用狀就是開
狀銀行循客戶之請求並依其指示所為之任何安排,因此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之請求及其指示即成為信用狀所規定的條件。換言之,即
開狀條件就成為受益人 (出口商) 或相關當事者 (如押匯銀行、開狀銀
行) 所必須履行之條件。受益人所提示之單據必須符合信用狀所規定
之條件,開狀銀行才能履行其付款之義務。至於一般跟單信用狀所
要求之單據主要有商業發票、包裝單、運送單據或保險單據等,而
此等單據中與貨物之運送有關者,就是運送單據。依據 UCP 600 之
規定從有關運送單據計有下列 7 條:
19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20:提單 (BILL OF LANDING)
21:不可轉讓海運貨單 (NON-NEGO TIABLE SEA WAYBILL)
22:傭船提單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23:航空運送單據 (AIR TRANSPORT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