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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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4: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 (ROAD,  RAIL OR IN LAND
                                WATERWAY TRANSPORT DOCUMENTS)

                            25: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COURIER RECEIPT, POS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 等都有詳細規定。

                                開狀申請人對於運送單據之選擇除基於貨物之性質、本身的需
                                求,費用的考量,交貨的時間等各種不同因素的考慮外,亦常

                                依據買賣雙方之事先約定,或買賣合約的條件來選用適當之運
                                送工具和運送單據。當然在國際貿易上,由於買賣雙方係在不

                                同的國度來進行交易,故一般之運輸方式,大都以海運或空運
                                為主,而在內陸地區才會選擇鐵路、陸路或一般的內陸運輸。

                                但無論選用何種運輸方式或何種運送單據,買賣雙方大部分在

                                不同的國家或不同地區進行。而類如本題,進口地與出口地在
                                相同地區之情形,應屬不多,可能只有在台灣、香港、及中國
                                大陸之間存在於兩岸三地之特殊環境下所產生的特殊三角貿易

                                狀況。換言之,可能係因台商在大陸投資設廠,須從台灣或他

                                國進口原料,然後在大陸加工再出口,或者透過台商在香港的
                                子公司或分公司,從台灣或其他地區進口原料、零件轉賣予其

                                他台商在香港之子公司或分公司,然後再轉銷中國大陸的特殊
                                交易方式,所產生的進口地與出口地在同一地區的情形。在此

                                情況下,採用海運或空運方式來交運貨物皆不適用,所以海運
                                提單或空運提單無法適用,而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以貨運收據來

                                代替其他的運送單據。因此,開狀申請人 (或進口商)  可於開狀
                                時,於信用狀上要求賣方 (或出口商)  提示貨運收據,其條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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