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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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結匯方式開狀是為上策。
本公司 (甲) 因大陸工廠 (A) 需料,以開立信用狀方式向台灣 (乙) 公
司採購,由大陸之 (B) 公司就地交貨,請問開狀時,應選用何種運送單
據?
一、信用狀現為世界貿易上重要的付款工具之一,在國際貿易上所謂的
信用狀係指銀行 (開狀銀行),循客戶 (通常為買方) 的請求與指示,
向第三人 (通常為賣方) 所簽發的一種文件 (instruments) 或函件
(Letter)。在該文件或函件中,銀行向第三人承諾,如果該第三人能
履行該文件或函件所規定的條件,則該第三人得按所載條件簽發以
該行或其指定的另一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由其負兌付的責任。
因此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600 第 2 條信用狀之定義:「意指任何安
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
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又 UCP 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
務 a 項「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
提示,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 600 第 2 條「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