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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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上 可 不須 補 充 代 表人之 簽名 或 蓋章 : 。 事長 只 簽 自己
董事長只簽自己名或只蓋用私章
2.
董
名 或只 蓋 用 私 章 ,而 未 載明 所 代 表之公 司 ,將與其
個 人之 行 為 難 以 劃 分 ,外觀上 僅 能 認 為是本 身 之 意
思 表 示 ,為 保護 對 造 或第三 人之信 賴 利 益 ,應不能
對 抗 對 造 或第三 人, 即 原 則 上 只 能對 董 事長 個 人生
效 , 但 對 造 或第三 人 亦 得主 張 對公 司 生 效 。
3. 公司職員蓋用公司章及董事長私章 : 公 司 職員 既 非
公 司 之 負 責 人,更 非 公 司 之 代 表人, 沒 有 代 理人之
身分或 代 表人之授權,其 蓋 用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
之 行 為不論對公 司或 他 方 均 不生法律上 效力 。 但 在
實務上 發 生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真 偽爭 議 問題時,
應 先由 主 張 該 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 為 真 正者 負 舉 證
之 責 ;如能證 明 成 功 , 接 下 來 再由 主 張 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 是 由 公 司 職員 或 其他人 盜 蓋 者 舉 證,如 又
舉 證成 功 , 則 對公 司 不生 效力 , 至 於是 否 應 由該 職
員 或該 他人 負 民法上 無 權 代 理之 責 , 依 民法 第 110
條, 無代 理權人,以他人之 代 理人 名 義所為之法律
行 為,對於 善 意 之相對人, 負 損害賠償 之 責 。所
以,必須是公 司 職員 蓋 用 自己 章 或 簽 自己 名 ,說 明
自己 是 代 理人, 才 有此條之適用, 否 則 ,對 方只 能
依 侵 權 行 為規定 向 該 職員 求 償 。
4. 蓋用公司章及「○○公司董事長章」 : 僅 蓋 用公 司
章 及 「 ○○ 公 司 董 事長 章 」 ,問題在於 「 ○○ 公 司
董 事長 章 」 是 否 可取 代 該 董 事長之 私 章 及 簽名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