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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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上 可 不須   補 充  代  表人之  簽名  或  蓋章  : 。    事長  只  簽  自己

                             董事長只簽自己名或只蓋用私章
                          2.
                                                               董
                             名 或只   蓋 用  私  章 ,而  未 載明  所  代  表之公  司  ,將與其
                             個 人之   行 為  難  以 劃  分  ,外觀上  僅  能  認  為是本  身  之  意

                             思 表  示  ,為  保護  對  造  或第三  人之信    賴  利  益  ,應不能
                             對 抗  對  造 或第三   人,  即 原  則  上  只  能對  董  事長  個  人生

                             效 , 但 對  造 或第三    人  亦  得主  張  對公  司 生 效 。
                          3.   公司職員蓋用公司章及董事長私章                 : 公  司  職員  既  非
                             公 司  之  負 責  人,更  非  公 司  之  代  表人,  沒  有  代  理人之
                             身分或    代 表人之授權,其         蓋  用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

                             之 行  為不論對公      司或  他 方  均  不生法律上     效力   。  但  在
                             實務上    發 生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真  偽爭  議  問題時,

                             應 先由   主 張  該  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  為  真  正者  負  舉  證
                             之 責  ;如能證    明  成  功  , 接  下  來  再由  主  張  公  司  章  及  董
                             事長  私  章 是  由  公 司  職員  或  其他人  盜  蓋  者  舉  證,如  又
                             舉 證成   功 ,  則  對公  司  不生  效力  ,  至  於是  否  應  由該  職

                             員 或該   他人  負  民法上   無  權  代  理之  責 ,  依  民法  第  110
                             條,  無代   理權人,以他人之          代  理人  名  義所為之法律

                             行  為,對於     善  意  之相對人,     負  損害賠償     之  責  。所
                             以,必須是公       司  職員  蓋 用  自己  章  或  簽  自己  名  ,說  明
                             自己  是  代 理人,    才  有此條之適用,        否  則  ,對  方只  能

                             依 侵 權 行  為規定   向  該  職員  求  償  。
                          4.   蓋用公司章及「○○公司董事長章」                  :  僅  蓋 用公  司
                             章 及  「  ○○  公  司 董  事長  章  」  ,問題在於   「  ○○  公  司

                             董 事長   章 」  是  否 可取  代 該  董  事長之  私  章  及  簽名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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