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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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保 證 人 出 現 最 頻繁 的 契約 ,無 疑 當屬 金融
機構 與 借款人 之間所 使用 之 授 信 契約 ,大多數
情況, 民眾對 於金融機構的貸款條 件 或 契約是
毫 無 抗 拒 能 力 的, 只 能 照 單 全 收, 而其 中的 保 證 人一 直 是 引
起 詬 病 最 多的條款。由於金融機構 對 於債 權保障 務 求 百 密 不
得一 疏 的要 求 ,借款人不僅 須提供 不 動產 做為擔 保 ,還 須 另
找 保 證 人,不 動產 若 是 借款人 自 有的 倒 也 沒有 問題 , 問題是
保 證 人 往往 都 是 無 辜 的親 朋 好 友 , 礙 於親情或人情 而 不得不
「以 身 相許」, 而從 前 述 課 程的 說明 中, 我 們 知道 銀行 最 普
遍 採 用的 保 證 人 型 態 是 「 連 帶 保 證 」 加 「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
於 是會 出 現以下這 種令 人 髮 指 的情況 :
甲 曾 擔 任 乙 向銀行借款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當時所 使用的 正
是 「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條款,年 限 20 年, 限 額 1,500 萬元,
時間 一 久 , 甲 本人 早 已 淡忘 此事 ,後來 甲 向銀行貸款 1,000
萬元 購屋 ,找來 丙 擔 任 連 帶 保 證 人, 毫 無 例外 , 丙 所 簽 署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