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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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保  證  人  出  現  最 頻繁  的  契約  ,無  疑 當屬  金融
                                  機構  與  借款人   之間所    使用   之  授  信 契約  ,大多數

                                  情況,    民眾對   於金融機構的貸款條            件  或  契約是
                     毫 無 抗  拒  能  力  的,  只 能 照  單  全  收,  而其  中的  保  證  人一  直  是 引
                     起 詬 病  最  多的條款。由於金融機構            對 於債   權保障    務  求  百  密 不
                     得一  疏  的要  求  ,借款人不僅       須提供   不 動產   做為擔    保  ,還  須 另

                     找 保  證  人,不  動產   若 是 借款人    自  有的  倒 也 沒有  問題   ,  問題是
                     保 證  人  往往  都  是  無 辜 的親  朋  好  友  ,  礙 於親情或人情   而  不得不

                     「以  身  相許」,    而從   前 述  課  程的  說明  中,  我  們  知道  銀行  最 普
                     遍 採  用的  保  證  人  型 態 是 「  連  帶  保  證  」 加 「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
                     於 是會  出  現以下這     種令  人  髮 指 的情況   :

                         甲  曾  擔  任  乙  向銀行借款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當時所  使用的  正
                     是 「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條款,年   限  20  年,  限  額  1,500  萬元,
                     時間  一  久  , 甲  本人  早 已  淡忘  此事  ,後來   甲  向銀行貸款       1,000

                     萬元  購屋   ,找來   丙  擔 任 連  帶  保  證  人,  毫 無 例外  ,  丙  所  簽  署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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