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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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有變更    而  誤  將  舊  章 程 當 做  新  章  程,關於  其 記載  方式  ,  也  以 單

                     純  為  佳  如僅  載  明  「本  公司  得  對外保  證  」,不   宜  過於  複雜  如
                     「本  公司   因業務   需  要得  對  關係  企  業或  往 來 企  業  提供保  證  」。
                     像 案例   中的大能    公司之    章  程  雖  可  擔  任 保 證 人,  卻  有「本  公司

                     得因業務     需  要為關係    企 業擔   任  保  證  人」  等 用  語  ,銀行  就必須
                     先 確  定本  案  的  確  為大能  公司  業務  需  要,得   徵  求其  董  事會  紀 錄

                     為 憑  ;另  還  必須  確認  大 力公司    為大能   公司之    關係   企  業,得  徵
                     求其  年 報  或  會  計  師  簽證  為 憑 。



                     三、最高限額保證

                         至  於金融   實  務  上 有 所謂  「  最  高  限  額 保 證 」,  民法目  前 並
                     未規  定,   此  種  保  證 係在  主  債務  尚  未  發生或  其實  際  金額增減不

                     確
                         保
                            證
                                                           之
                       任
                                         實
                                             上
                                                ,金融機構
                     擔  定  之  情況下,由 。由於金融  保  證  人  預  立保  證  契約  ,  同  意在一定金額內  採  循  環 動
                                           務
                                                             貸款多有
                     用  方式  或 短  期  性  融資  必須  經常  展期   (  換  單  )   者,  採 取  此  種  方
                     式 即 可  毋  須  於每  次動  用或  辦理展期時     ,  再 重 新對保    或重  新 訂
                     定
                                           際交付
                                                    錢
                     貸為一要物 保  證  契約  ,  可  收一  勞  永逸  之  效  果  。  惟  民法 效  通  說  認  為消費借  未實
                                         實
                                    ,非
                                                      不能生
                                                               ,現在貸款
                                契約
                                                  金
                     際 動 用  時  ,  即  先  由 保 證 人  逕  行  同  意在一定  限  額內  保  證  ,  此 刻
                     其 消費借貸  證  契約 契約  亦  既 尚 未 生  效  ,  則  因  從屬  關係  之  緣  故  ,應  ,  連 帶
                                                                    習慣
                                                      已成為一金融
                                                                          類似
                                                  惟
                                                    此
                                                。
                                    屬
                     導致保
                                       無
                                           才是
                                         效

                      高  雄市  政  府  :  實收資  本 額  未  達  5  億元  及其所  在地在  高  雄市轄區  之本  國  公
                      司。     經濟部加工  出 口區  管理處:  加工  出 口區  內之公司。    科學工  業  園區  管
                      理  局  : 科學工  業  園區  內之公司。    南部科學工  業 園區  管理  局  : 南部科學工
                      業  園區  內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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