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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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沒 有 任何僱 傭 關 係 , 也沒 有 直 接從該銀行 領 取報 酬 ,但 外 觀
上這 六名 壯丁 確實 是在為 聯 合 銀行 抓 車 及 催 債 , 如 果他 們沒
有 明確向 胡 先生表 明受僱 於大 愛 資 產管 理公司,而 非受僱 於
聯 合 銀行,則該銀行 面 對 法律 將 百 口 莫 辯 ,這 也 就 是 財政部
91 年 9 月 16 日 台 財 融 (2) 字第 0912001210 號函 規定:
「銀行 作 業 委 託 他人 處 理, 受 委 託 機構執行業務不得以銀行
名 義 為之,應 向 客 戶 表 明係受 銀行 委 託 處 理 特 定 事 務之 獨 立
受 託 機構, 且其營 業 處 所 不得張 掛 銀行 名 義 之 招 牌 使 民 眾誤
認 為銀行之 分 支機構, 其 人員 亦 不得 自 稱 為銀行人員。」以
及 為 什麼 「金融機構 作 業 委 託 他人 處 理 內部作 業 制 度 及 程 序
辦 法 」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要規定金融機構 作 業 委 外 契約
應 載明 「 受 委 託 機構對 外 不得以金融機構 名 義 辦理 受 託 處 理
事 項」 及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要規定:「 受 委 託 辦理應 收
債 權 催 收 作 業之機構應表 明係 接 受特 定金融機構之 委 託 , 受
委 託 機構之 名 稱 , 外 訪 時 並 應出 具授 權 書 。」的 原 因。
至 於 如何判 斷 因執行 職 務的機 會 侵 權? 根 據前 一 課 程 所
引 最高 法院 86 年 度 臺 上 字第 1497 號 判例 :「 民法第 188 條
第 1 項 所謂受僱 人因執行 職 務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不 僅指
受僱 人因執行 其所受 命令 ,或 委 託 之 職 務 自體 ,或執行該 職
務 所 必要之行為,而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者而 言 , 即 職 務上
予 以機 會 之行為 及 與執行 職 務之時間或 處 所 有 密 切 關 係 之行
為,在客 觀 上 足 認 為與 其 執行 職 務有 關 ,而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
權 利 者, 就 令 其係 為 自 己 利 益 所 為, 自 應 包括 在 內 。」 也 就
是說以下 列 事實 為 判 斷 標準:
1. 執行 其所受 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