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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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銀行  內部   控  制  及  員 工 行為  守  則的不  忠 實 行為,但因      未  造  成客

                     戶 或 第  三人權   利  之 侵 害 ,  尚  不能  稱  有 侵 權行為。而這回       盧嘉
                     嘉 提 領 徐  太太  帳  戶內  1  萬 美 元來  抵  用張  董  交  割  不 足 的數額,
                     根 據 上  述  所  列舉  的 五 大標準來    評  量,  縱 然不是執行      其所受   命

                     令 、執行    委  託  之  職 務 自體  、執行該   職 務  所 必要之行為,但        至
                     少 是「   職  務上  予  以機  會 之行為,在客      觀  上 足  認  為與  其  執行  職

                     務有  關  」或「執行      職 務之時間或      處  所 有 密 切  關  係  之行為」,
                     已 造 成  徐  太太的  損  失 , 顯  然已構成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本
                     案  應由  華山  商  業銀行與     盧嘉嘉    連  帶對  徐  太太  負  損害  賠  償責
                     任 , 除非   華山  商  業銀行能    證  明選任   盧嘉嘉    及  監督  她  職  務之執

                     行,已    盡  相當之  注意   或 縱  加以相當之     注意   而  仍  不  免  發生  損害
                     者,才不     負  賠  償責任  ; 不  過  ,  實  務上  幾 乎 沒  有  證  明  成  功  的 例

                     子 , 所 以,   僱  傭  她的  華山  商 業銀行是    很難   撇  清  責任  的。
                         案  例  二  中  聯  合  銀行將  其  車  貸  逾  放  案  件以論件  計  酬  的方
                     式 ,  委  託  專業之  催 收 業者大    愛  資  產管  理公司  處  理,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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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屬  於一種  承  攬  契約  ,而   非僱  傭  契約  ; 至  於大  愛  公司的   六
                     名  壯丁  更非  聯  合  銀行之   受僱   人,只是大      愛  公司的    履  行  輔  助
                     人,但他     們  在  面  對 債 務人  胡  先生時,卻    未 表  明身分   ,又是在

                     為 債  權人  聯  合  銀行  催討  債  權,  符  合所謂外   觀  上  像聯  合  銀行員
                     工 ,又   實  際執行  聯  合 銀行業務之條件,          現 在那  六  人不  僅  將 胡
                     某 從車   中  拖  出,  更 把 他打得   遍體  鱗傷  ,已構成     受僱   人  侵  權行

                     為,  其形式    上  僱  傭 人 聯 合  銀行  及實  質 上 僱 傭  人大  愛  資  產  公司
                     都應與他     們  負連  帶賠  償責任    。  除非  這兩  家 公司能    證  明其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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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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