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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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銀行 內部 控 制 及 員 工 行為 守 則的不 忠 實 行為,但因 未 造 成客
戶 或 第 三人權 利 之 侵 害 , 尚 不能 稱 有 侵 權行為。而這回 盧嘉
嘉 提 領 徐 太太 帳 戶內 1 萬 美 元來 抵 用張 董 交 割 不 足 的數額,
根 據 上 述 所 列舉 的 五 大標準來 評 量, 縱 然不是執行 其所受 命
令 、執行 委 託 之 職 務 自體 、執行該 職 務 所 必要之行為,但 至
少 是「 職 務上 予 以機 會 之行為,在客 觀 上 足 認 為與 其 執行 職
務有 關 」或「執行 職 務之時間或 處 所 有 密 切 關 係 之行為」,
已 造 成 徐 太太的 損 失 , 顯 然已構成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本
案 應由 華山 商 業銀行與 盧嘉嘉 連 帶對 徐 太太 負 損害 賠 償責
任 , 除非 華山 商 業銀行能 證 明選任 盧嘉嘉 及 監督 她 職 務之執
行,已 盡 相當之 注意 或 縱 加以相當之 注意 而 仍 不 免 發生 損害
者,才不 負 賠 償責任 ; 不 過 , 實 務上 幾 乎 沒 有 證 明 成 功 的 例
子 , 所 以, 僱 傭 她的 華山 商 業銀行是 很難 撇 清 責任 的。
案 例 二 中 聯 合 銀行將 其 車 貸 逾 放 案 件以論件 計 酬 的方
式 , 委 託 專業之 催 收 業者大 愛 資 產管 理公司 處 理,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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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屬 於一種 承 攬 契約 ,而 非僱 傭 契約 ; 至 於大 愛 公司的 六
名 壯丁 更非 聯 合 銀行之 受僱 人,只是大 愛 公司的 履 行 輔 助
人,但他 們 在 面 對 債 務人 胡 先生時,卻 未 表 明身分 ,又是在
為 債 權人 聯 合 銀行 催討 債 權, 符 合所謂外 觀 上 像聯 合 銀行員
工 ,又 實 際執行 聯 合 銀行業務之條件, 現 在那 六 人不 僅 將 胡
某 從車 中 拖 出, 更 把 他打得 遍體 鱗傷 ,已構成 受僱 人 侵 權行
為, 其形式 上 僱 傭 人 聯 合 銀行 及實 質 上 僱 傭 人大 愛 資 產 公司
都應與他 們 負連 帶賠 償責任 。 除非 這兩 家 公司能 證 明其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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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