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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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5   共同侵權與受僱人之侵權行為          153



                                2.   委  託  之  職  務 自體  。

                                3.   執行該  職  務 所 必要之行為。
                                4.   職 務上  予 以機  會  之行為,在客      觀  上  足  認  為與  其  執行
                                  職 務有   關 。

                                5.   執行  職  務之時間或    處  所  有  密  切  關  係  之行為,在客  觀
                                  上 足  認 為與  其  執行  職  務有  關  。

                               要  注意  !上  述 責任   不能以   僱  傭 人和  受僱   人間的   任何   約定
                           來排  除  ,  如  最高  法院  56  年  台  上  字第  1612  號 判例  :「  僱  傭  契

                           約於當   事  人間,   固  以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    為他方
                           服務

                                               以
                                                                       為,
                                                                           倘
                                                       傭
                                                   從
                                                 聽
                                                          人之
                                                     僱
                                 ,
                                                                              受僱
                               係
                           之  關  勞  務,他方給付 受僱  人 既  係  報  酬  為  其  成  立  之要件,然 指  示而  作  其  與  第  三人間  人
                           確係  因服  勞  務而生   侵  害  第  三人權  利 之情  事  時,  僱  傭 人 即 不能
                           藉口  曾  與  受僱  人有  何  約定,而   諉卸   其  對  第  三人之  責任  。」  所
                           以,
                               」規定得
                                                   受
                                               ,但
                                                                              金融機
                                                       託
                                                                         委
                                                     委
                                                                           外
                                                              沒
                                                                有
                           辦  法  即  便「金融機構  很清  楚  作  業  委  託  他人 機構  處  理  內部作 照  辦,  業  制  度  及  程  序
                           構一  樣  要  負 責 。但  受僱  人  個  人 私 生 活  方  面問  題  則與  僱 傭 人  無
                           關  ,  例如  最高  法院  67  年  台  上 字第  2032  號  判例  :「  民法第
                                   188
                                                                         有
                                                                     ,
                                                              者為
                                              侵
                                            法
                                       務不
                                                害
                                   行  職  條  所  定  僱  傭  人之  連  帶賠 利  償責任  限  ,以 始  受僱 其適  人因執 用,
                                                   他人之權
                                   本件  受僱   人  黃 某所  犯  與  何 女  相  姦  及 誹謗  等  罪  責 ,  均
                                   由於  其  私  生  活 不  檢  所致  , 顯  與  其  執行  職  務  無  關 ,  即
                                   與該條
                                          所
                                                         合
                                                   要件不
                                                                     據
                                   人與  其  負連  定成 帶賠  立 償責任  ,於  ,上訴人 法無據  。」  以訴請被上訴

                               案  例  一 中 盧嘉嘉  平時   利 用執行    職  務的機   會  替  客  戶 保 管  印
                           章  、  存  摺  , 甚 至 已  蓋妥  提  款  印 章 的 取款  憑  條,  雖  然 屬 於 違  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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