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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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5 共同侵權與受僱人之侵權行為 157
後,已 忍 無 可 忍 ,遂 慫恿 及 提示 陳 家 恩 採 取報 復 行
動 ,不但 監 守 自 盜 , 更放 火 燒 金 庫 , 故 曹副 理 就 是
造意 人。
3. 幫助人 : 指 本 身 不著手於 侵 權行為,但提供 協助 、
機 會 或便 利 予 行為人,去 除 妨 礙行為人之 阻 礙或去
除 防 止損害 發生的 措 施 ,使 其 易於為 侵 權行為的
人,與 刑 法 上之幫 助 犯 相近。一 般 銀行在開 庫 時,
內部 規定都 會 要 求 由兩人以上 會 同 開 庫 及進 庫 ,但
這 樣 勢 將不便於 陳 家 恩 做案 ,這時 曹副 理 隨 便找 個
理由支開要 會 同 陳 家 恩 開 庫 的 同 仁 , 讓 他可以 單 獨
進 庫 ,將易 燃 物 放 妥 並取 走保險 箱 中 2,700 萬 元 現
金, 曹副 理 顯 然 也 是幫 助 人。
依據第 185 條,不論是 否 能 確 定誰下手的一 群 人、 造意
視
為
害
人或幫
同
(
的
,
其立法目
賠 償責任 助 人都 連 帶 責任 共 之解說請 侵 權行為人,對被 參閱 第 19 課 ) 人 均 負連 帶 損害 旨
在提供被 害 人最 佳 的 求償 地 位 , 免除 被 害 人 證 明個 人行為 及
損害 程 度 的 舉證 責任 。金融從業人員有專業能 力 ,在 職 務上
多是
法
大,
所
上,
刑
以在
較
成之
所造
損害也
或不 分工合作 行為, , 並 有上 命 下從的 將 指 揮 體 系 , 如 果有 事責任 共 同 舞弊
銀行 法第 125-2 條加 重 背 信 罪 對於銀行 負 責 人或 職 員, 二 人
以上 共 同實 施犯罪 之行為者,有加 重其 刑 至 二 分 之一的規
定,在
定,不可不 民事責任 慎 。 上則有對被 害 人 均 負連 帶 損害 賠 償責任 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