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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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5   共同侵權與受僱人之侵權行為          157



                                  後,已    忍  無  可  忍  ,遂  慫恿  及  提示  陳  家  恩  採  取報  復  行

                                  動 ,不但    監  守  自  盜  ,  更放  火  燒 金  庫  ,  故  曹副  理  就  是
                                  造意   人。
                                3.   幫助人  : 指  本  身  不著手於  侵  權行為,但提供         協助  、

                                  機 會  或便  利  予  行為人,去     除  妨 礙行為人之      阻  礙或去
                                  除  防  止損害   發生的    措  施  ,使  其  易於為    侵  權行為的

                                  人,與    刑  法  上之幫  助  犯  相近。一    般  銀行在開     庫  時,
                                  內部   規定都    會  要  求  由兩人以上    會  同  開  庫  及進  庫  ,但
                                  這 樣  勢  將不便於    陳  家  恩  做案  ,這時  曹副   理  隨  便找  個
                                  理由支開要       會  同  陳  家  恩  開  庫  的 同  仁  ,  讓  他可以  單  獨

                                  進 庫  ,將易    燃  物  放 妥  並取  走保險  箱 中  2,700  萬 元  現
                                  金,   曹副  理 顯  然  也  是幫  助  人。

                               依據第    185  條,不論是     否  能  確  定誰下手的一     群  人、  造意

                                        視
                                          為
                                                                   害
                           人或幫
                                               同
                                    (
                                                                                的
                                                                     ,
                                                                       其立法目
                           賠  償責任  助  人都 連 帶 責任  共 之解說請  侵  權行為人,對被  參閱  第  19  課 )  人  均  負連  帶  損害 旨
                           在提供被    害  人最  佳  的  求償  地  位 , 免除  被  害  人  證  明個  人行為  及
                           損害  程  度  的 舉證  責任  。金融從業人員有專業能             力  ,在  職 務上
                           多是
                               法
                                                            大,
                                                                所
                                                                                上,
                                                                       刑
                                                                   以在
                                                          較
                                            成之
                                        所造
                                                 損害也
                           或不  分工合作 行為,  ,  並  有上  命  下從的  將  指  揮  體  系  ,  如  果有 事責任 共  同  舞弊
                           銀行  法第   125-2  條加  重  背  信  罪  對於銀行  負 責 人或  職  員,  二  人
                           以上  共  同實  施犯罪    之行為者,有加         重其   刑  至  二  分  之一的規
                           定,在
                           定,不可不  民事責任  慎  。  上則有對被  害  人  均  負連  帶  損害  賠  償責任  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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