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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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本 書 在 第 三 課 談 到權 利義 務的發生時, 指
出在 民法 上有兩種 原 因可以 產 生權 利義 務 關
係 ,一是 事實 ,一是 法律 行為, 法律 行為 中 最
重 要的 就 是契約, 我們 已 經 在 前面 三 個 課 程 中向 各 位 讀 者 做
了 詳 細 的 介 紹 ,而最 重 要的 就 是 侵 權行為的 事實 。契約與 侵
權行為之不 同 , 就 像 植 物 與 動 物 一 樣 ,但 它們 對於 債 權人與
債 務人的影 響 , 就 像 植 物 與 動 物 對 維 繫 人類生 存 的 意義 來
說, 係同 等 重 要, 也 是 我們初 學 法律 的金融人員必須了然於
胸 的,以下 筆 者 嘗試 將兩者 做 一 簡 單 地 比較 :
1. 契約關係優先於侵權行為 :一 旦 當 事 人間權 利義 務
發生 糾紛 時, 如 果 彼 此 之間 存 在有契約 關 係 ,則應
優先由契約之規定 內容 著手, 尋 求 解 決 之道 ;若 不
能解 決 , 仍 必須由規 範 契約 關 係 的 法律 規定 中 找 尋
請
請
在契約
之間
找
中
權
彼
定 求 權之 尋 基礎 求 ,而不能 基礎 , 直 接 依據 此 侵 權行為的 沒 有 存 法律 規
如
果
關 係 ,才能 夠 直 接 依據 侵 權行為的 法律 規定 中 找 尋
請 求 權 基礎 。
2. 契約關係不重視當事人身分,侵權行為則非常重視
當事人身分 :一 般 契約 關 係 只要當 事 人 具 有行為能
力即 可, 其 職 業、 身分 為 何並 不 重 要, 其 債 權 債 務
不 受 影 響 ,但 侵 權行為之行為人卻 細 分 為公務員、
制
力
力
受僱
無
人
商
人、 行為能 動 物 占 有人、 及限 工作 行為能 所 有人、 人、 商品製造 人、 人、 承 攬
物
品輸入 人、 汽 車機車 駕駛 人、 事 業 經營 人等,而 異
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