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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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本 書  在  第  三 課  談  到權  利義  務的發生時,     指

                                  出在   民法  上有兩種      原  因可以   產  生權  利義   務  關
                                  係  ,一是   事實  ,一是    法律   行為,   法律   行為  中 最
                     重 要的   就  是契約,    我們  已  經  在  前面  三 個 課 程  中向  各  位  讀  者 做

                     了 詳 細  的  介  紹  ,而最  重 要的  就  是  侵  權行為的  事實   。契約與    侵
                     權行為之不      同  ,  就 像 植 物  與  動  物  一  樣 ,但  它們  對於  債  權人與

                     債  務人的影    響  ,  就  像  植  物  與  動  物  對  維  繫  人類生  存  的  意義  來
                     說,  係同   等  重  要,  也 是 我們初   學  法律  的金融人員必須了然於
                     胸 的,以下     筆  者  嘗試  將兩者  做  一 簡 單 地  比較  :

                          1.   契約關係優先於侵權行為            :一  旦  當  事 人間權   利義  務

                             發生  糾紛   時,  如  果  彼 此  之間  存  在有契約   關  係  ,則應
                             優先由契約之規定          內容  著手,    尋  求  解  決  之道  ;若  不
                             能解  決  ,  仍  必須由規   範  契約  關  係  的  法律  規定  中  找  尋

                             請
                                      請
                                                                        在契約
                                                             之間
                                 找
                               中
                                          權
                                                        彼
                             定  求  權之 尋  基礎 求  ,而不能 基礎  ,  直  接  依據 此  侵  權行為的 沒  有  存  法律  規
                                                   如
                                                      果
                             關  係  ,才能  夠  直  接  依據  侵  權行為的   法律  規定   中  找  尋
                             請  求  權  基礎  。
                          2.   契約關係不重視當事人身分,侵權行為則非常重視
                             當事人身分      :一   般  契約  關  係  只要當  事  人  具  有行為能
                             力即  可,   其  職  業、  身分  為  何並  不  重  要,  其  債  權  債  務
                             不  受  影  響  ,但  侵  權行為之行為人卻       細  分  為公務員、
                                                制
                                                         力
                                      力
                                                                受僱
                             無
                                         人
                                                                            商
                             人、  行為能 動  物  占  有人、  及限  工作  行為能  所  有人、  人、  商品製造  人、  人、 承  攬
                                                   物
                             品輸入   人、   汽  車機車   駕駛   人、  事  業  經營  人等,而    異
                             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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