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144

13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觀  兩方  面  的要件,    首  先必須被     害  人  主  張有  損害  ,被  害

                          人  若  不  主  張  損害  ,  即  使行為人  受  到行  政  罰  或  刑罰  之  制
                          裁  ,  也  是安然  無事  !因為    民事責任     畢  竟  不  如  刑 事責任
                          及  行  政責任   ,有公訴     及依法    行 政  的  問  題  ,  完全  可以  私

                          了!   其  次是客   觀  方  面  ,須  確實  有  損害  發生,   通 說  認  為
                          應  採  差額說,    如  被  害  人  財產  積 極  地  減少  或應得  利  益應

                          得而   未  得,  始 能說有    損害  ,  否 則  即無  損害  ,  像案  例  一
                          中  陳曉霜   雖  挪 用公  款  ,有銀行     法  上加  重  背  信  罪  及  侵占
                          罪嫌   ,但每到解       款日   她都將    稅單   等  連  同款  項一  併  交
                          出,銀行     沒 有 損  失  ,  就  很難  說  致  生  損害  。

                          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  乃指  加  害 行為在一     般  情  形 下,  通
                          常  都  會  發生該等    損害   之結果,     如此就     有相當因果      關

                          係  ,  若  加  害  行為不一定   會  發生該等    損害   之結果,     就  未
                          必有因果     關  係 ,  如  案  例  一  中  陳曉霜  案  件被發  現  後,  六
                          信  商  業銀行被金     管  會  依  銀行  法第  129  條 處罰鍰   200  萬
                            1
                          元  ,  此  罰鍰  與 曉霜  的行為   就欠缺    相當因果     關 係 。 ( 所 以
                          銀行   法第   133  條 第  2  項才  會  規定:銀行或      其分  行 經依
                          前  項  受  罰  後,對應  負  責  之人應   予  求償  ,  否  則  即欠缺求

                          償  的  依據  。 )
                     2.   利益侵害類型:它的構成要件除了須有加害行為、行為

                        人須有責任能力、須致生損害、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等四
                        點外,還有三點:

                     1
                        第  1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
                      鍰:七、未依第      45  條之  1  或未依第  123  條準用第  45  條之  1  規定建立內部
                      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              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
                      行。」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