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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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觀 兩方 面 的要件, 首 先必須被 害 人 主 張有 損害 ,被 害
人 若 不 主 張 損害 , 即 使行為人 受 到行 政 罰 或 刑罰 之 制
裁 , 也 是安然 無事 !因為 民事責任 畢 竟 不 如 刑 事責任
及 行 政責任 ,有公訴 及依法 行 政 的 問 題 , 完全 可以 私
了! 其 次是客 觀 方 面 ,須 確實 有 損害 發生, 通 說 認 為
應 採 差額說, 如 被 害 人 財產 積 極 地 減少 或應得 利 益應
得而 未 得, 始 能說有 損害 , 否 則 即無 損害 , 像案 例 一
中 陳曉霜 雖 挪 用公 款 ,有銀行 法 上加 重 背 信 罪 及 侵占
罪嫌 ,但每到解 款日 她都將 稅單 等 連 同款 項一 併 交
出,銀行 沒 有 損 失 , 就 很難 說 致 生 損害 。
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 乃指 加 害 行為在一 般 情 形 下, 通
常 都 會 發生該等 損害 之結果, 如此就 有相當因果 關
係 , 若 加 害 行為不一定 會 發生該等 損害 之結果, 就 未
必有因果 關 係 , 如 案 例 一 中 陳曉霜 案 件被發 現 後, 六
信 商 業銀行被金 管 會 依 銀行 法第 129 條 處罰鍰 2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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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此 罰鍰 與 曉霜 的行為 就欠缺 相當因果 關 係 。 ( 所 以
銀行 法第 133 條 第 2 項才 會 規定:銀行或 其分 行 經依
前 項 受 罰 後,對應 負 責 之人應 予 求償 , 否 則 即欠缺求
償 的 依據 。 )
2. 利益侵害類型:它的構成要件除了須有加害行為、行為
人須有責任能力、須致生損害、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等四
點外,還有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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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
鍰:七、未依第 45 條之 1 或未依第 123 條準用第 45 條之 1 規定建立內部
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 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