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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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3   侵權行為   131



                                3.   契約關係重在履行,侵權行為重在賠償                   :契約一     旦

                                  成 立  ,  法律即強    調債   務人之給付      義  務,  包括   給付是
                                  否合   乎  債  務本  旨  、給付不能、不       完全   給付、加     害  給
                                  付 及  遲  延  給付之  處  理,  並強   調債  權人   受  領  義  務,  受

                                  領遲   延  ,以  及  雙務契約    中  的  同 時  履  行  抗辯  、  危  險  抗
                                  辯 等,但    侵  權行為之     法律  規定   僅  在  做善  後  處  理,只

                                  圍 繞  損害  賠 償責任    為規  範  。
                                4.   契約關係有單務及雙務          :  單  務契約  及  雙務契約的定
                                  義 本  書  已在  前  幾  個  課  程  向  讀  者 介  紹  過  ,  至  於  侵  權行
                                  為,被    害  人則  沒  有  任何  相對  義 務,一    律  由  侵  權行為

                                  人或   法律  規定之人     承擔   賠  償義  務,  且  不得對被     害  人
                                  主 張  抵 銷 或 同  時  履  行  抗辯  。

                                5.   契約關係較明確,侵權行為則未必                :契約由於是有
                                  雙方當    事  人  意思  表示的   合致   為 基礎  ,不論是成       文  還
                                  是不成    文  契約,   其內容    的  重  要 部分  必須  非常   清  楚  明
                                  確 ,只有不      重  要的  部分  可能   需 要  釐清  ,當  事  人  舉證

                                  責任較輕     ;  至  於  侵  權行為則不可能有        任何  當  事  人間
                                  的 意思   聯  絡  ,  且係  在被  害  人不  預期  的情況下發生,

                                  難 以  預  做證  據  之保  留  ,  故  事實  往往  不  明確  ,被  害  人
                                  的 舉證   責任  相對   較重  。
                                6.   契約關係之請求權時效原則較長                 :  原  則上為   十  五

                                  年,   少  數為  五  或  二  年,  且  一  律自  債  務得請  求  之  日  開
                                  始 起  算  ,但  侵  權行為則    僅  有  長短  兩種,   短  者  二  年  自
                                  被  害  人知有   損害  及  賠  償義  務人時   起  算  ,  長  者  十  年  自

                                  侵 權行為    事實   發生時   起  算  。  (  第  197  條  第  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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