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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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3 侵權行為 131
3. 契約關係重在履行,侵權行為重在賠償 :契約一 旦
成 立 , 法律即強 調債 務人之給付 義 務, 包括 給付是
否合 乎 債 務本 旨 、給付不能、不 完全 給付、加 害 給
付 及 遲 延 給付之 處 理, 並強 調債 權人 受 領 義 務, 受
領遲 延 ,以 及 雙務契約 中 的 同 時 履 行 抗辯 、 危 險 抗
辯 等,但 侵 權行為之 法律 規定 僅 在 做善 後 處 理,只
圍 繞 損害 賠 償責任 為規 範 。
4. 契約關係有單務及雙務 : 單 務契約 及 雙務契約的定
義 本 書 已在 前 幾 個 課 程 向 讀 者 介 紹 過 , 至 於 侵 權行
為,被 害 人則 沒 有 任何 相對 義 務,一 律 由 侵 權行為
人或 法律 規定之人 承擔 賠 償義 務, 且 不得對被 害 人
主 張 抵 銷 或 同 時 履 行 抗辯 。
5. 契約關係較明確,侵權行為則未必 :契約由於是有
雙方當 事 人 意思 表示的 合致 為 基礎 ,不論是成 文 還
是不成 文 契約, 其內容 的 重 要 部分 必須 非常 清 楚 明
確 ,只有不 重 要的 部分 可能 需 要 釐清 ,當 事 人 舉證
責任較輕 ; 至 於 侵 權行為則不可能有 任何 當 事 人間
的 意思 聯 絡 , 且係 在被 害 人不 預期 的情況下發生,
難 以 預 做證 據 之保 留 , 故 事實 往往 不 明確 ,被 害 人
的 舉證 責任 相對 較重 。
6. 契約關係之請求權時效原則較長 : 原 則上為 十 五
年, 少 數為 五 或 二 年, 且 一 律自 債 務得請 求 之 日 開
始 起 算 ,但 侵 權行為則 僅 有 長短 兩種, 短 者 二 年 自
被 害 人知有 損害 及 賠 償義 務人時 起 算 , 長 者 十 年 自
侵 權行為 事實 發生時 起 算 。 ( 第 197 條 第 1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