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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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 故 意 或 過失 ,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
權 利 者, 負 損害 賠 償責任 。 故 意 以 背 於 善良 風 俗 之方 法 ,加
損害 於他人者 亦同 。 違反 保 護 他人之 法律 , 致 生 損害 於他人
者, 負 賠 償責任 。但能 證 明其 行為 無過失 者,不在 此限 。」
是為 侵 權行為的定 義 , 學 者一 般 將 此 條 分 為三類: 1. 權 利
侵 害 類型:因 故 意 或 過失 ,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者, 負 損害
賠 償責任 。 2. 利 益 侵 害 類型: 故 意 以 背 於 善良 風 俗 之方
法 ,加 損害 於他人者 亦同 。 3. 違反 保 護 他人 法律 類型: 違
反 保 護 他人之 法律 , 致 生 損害 於他人者, 負 賠 償責任 。以下
加以說
分別 權利侵害類型,是基本的型態,它的構成要件有七點: 明 :
1.
須有加害行為 : 所謂 加 害 行為 包括 積 極 的 作 為以 及消
極 的不 作 為在 內 , 原 則上多為 前 者, 如 案 例 一 中 陳曉
霜 在 收 取稅款 時,將銀行 收 執 聯 連 同稅款 私 自 藏 在 皮
包 中 而 挪 用 稅款 , 至 於後者則必須以行為人本有積 極
作 為 義 務為 前 提而不 作 為,因 此 ,行員看 見 有人在 自
動 提 款 機 前 持手機 依指 示辦理 匯 款 , 雖 懷 疑 這人被 詐
騙 ,但 未予 阻 止 或 警 告, 雖 有不當,然對 此 人 並 不成
立 侵 權行為。
行為須為不法 : 也 就 是行為有 違反法律 ( 如 銀行 法 、
刑 法 ) 、金 管 會 或 央 行發 布 的 法 規 命令 或行 政 規則,又
沒 有 任何違法 阻 卻 事 由 存 在的情 形 , 所謂違法 阻 卻 事
由是 指如 正當權 利 的行使、 事 先得被 害 人 同意 、 合法
的 無 因 管 理、出於正當 防衛 、 緊 急 避 難 及自 助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