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142

13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      故  意  或  過失  ,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

                     權 利 者,   負  損害  賠 償責任   。  故  意  以  背 於 善良  風  俗  之方  法  ,加
                     損害  於他人者     亦同   。 違反  保  護  他人之  法律   ,  致  生  損害  於他人
                     者,  負  賠  償責任  。但能    證  明其  行為  無過失    者,不在     此限  。」

                     是為  侵  權行為的定      義  ,  學  者一  般  將  此  條  分  為三類:  1.   權  利
                     侵 害 類型:因     故  意 或 過失  ,不   法  侵  害 他人之權   利  者,  負  損害

                     賠  償責任   。  2.   利  益  侵  害  類型:  故  意  以  背  於  善良  風  俗  之方
                     法  ,加  損害  於他人者     亦同   。  3.   違反  保  護  他人  法律  類型:  違
                     反 保 護  他人之   法律   , 致 生  損害  於他人者,      負 賠  償責任   。以下
                         加以說
                     分別  權利侵害類型,是基本的型態,它的構成要件有七點:  明  :

                     1.
                          須有加害行為        :  所謂  加  害  行為  包括  積  極  的  作  為以  及消

                          極  的不  作  為在  內  ,  原  則上多為   前  者,  如  案  例  一 中  陳曉
                          霜  在  收  取稅款  時,將銀行      收  執 聯  連  同稅款  私  自 藏  在  皮

                          包  中  而  挪  用  稅款  ,  至  於後者則必須以行為人本有積            極
                          作  為  義  務為  前 提而不   作  為,因   此  ,行員看    見  有人在   自
                          動  提  款  機  前  持手機  依指  示辦理   匯  款  ,  雖  懷  疑  這人被  詐

                          騙  ,但  未予   阻 止  或  警  告,  雖  有不當,然對     此  人 並  不成
                          立  侵  權行為。
                          行為須為不法        :  也  就  是行為有   違反法律      (  如  銀行  法  、

                          刑  法 ) 、金  管  會 或  央  行發  布  的  法  規 命令  或行  政  規則,又
                          沒  有  任何違法    阻  卻  事  由  存  在的情  形  ,  所謂違法  阻  卻  事
                          由是   指如  正當權    利  的行使、     事 先得被    害  人  同意  、  合法

                          的  無  因  管  理、出於正當      防衛   、  緊  急  避  難  及自  助  行為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