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145

Lesson 13   侵權行為   135



                                行為人須有故意         :  此  種類型  限  於行為人     故  意  時  始  能成

                                立  ,不論是    明  知  並  有  意  使  其  發生者,或  預  見損害   發生
                                而  其  發生不  違  背  行為人本    意  者都可以,但       過失   的  侵  害
                                即  不成  立此  種  侵  權行為。    像案   例  一  中  陳曉霜挪   用公  款

                                和  案  例  二  中  柯  元  吉  利  用  自  己  的  職  權從電  腦  中  將本行信
                                用卡客    戶  多人的   申  請表  格  及  簽  名  列印  出來,  秘  交給  另

                                一  黨  的候  選  人公  諸  於  世  就  是標準  故  意  的行為,  至  於  案
                                例 三  中  李  智勇  不  小 心 將 記載  公司的   VIP  級  客 戶 名 單  的
                                筆 記 本 遺  失  在  捷  運上  就  是  過失  。
                                須侵害利益      :  所謂利   益是   指  權  利  以  外  ,為各項  法律法

                                規或   善良  風  俗  所  保  護  的一切  法  益,  例如除    姓名   、  肖
                                像  、信用以    外  的  個  人  隱  私  、  營  業  秘  密法  規定的  營  業  秘
                                  2
                                密  、員  工  名 冊、客    戶 名  單  、  彩券  中  獎  人 名  單  等,  如  案
                                例  二  中  柯  元  吉  所  列印  之信用卡客   戶  的  申  請表  格  及  簽
                                名 , 雖 不  涉及  銀行   法第   48  條之保  密義   務,  也沒   有  洩露
                                客  戶  的信用  資料   ,但已    暴  露  客  戶  申  辦該行  無限  卡的  隱

                                私  ,已  侵  害  客  戶  之  利  益。  惟  個  人  所  享有之  利  益,  究竟
                                是 第  184  條  第  1  項  前  段  所  稱  之「權  利 」或後  短所  稱  之

                                「  利  益」,  常  因  法律及   學  術  的發  展及取   捨  而有  變  動  ,
                                有時候不能一       概  而論。
                                須侵害方法違背善良風俗              :  侵  害  利  益,  其  行為  未  必是

                                不  法  ,  其  使用的方  法  或手  段  必須有   悖  於  善良  風  俗  ,  始

                           2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     、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
                            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
                            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