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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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境外居住者不必申報綜所
                                  稅,只需就源扣繳。而境內居住者的詳細規定見下述法規: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3 項: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只要符合境外居住者,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也就不必申
                                  報海外所得,法源依據如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
                                    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之營利事業。…(略)


                                       綜合以上規定,判斷境內與境外居住者的決策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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