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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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爸爸過世前 20 天於 86 年 1 月 16 日向大眾銀行新莊分
                                  行貸款 2,000 萬元,鄧家主張貸款 2,000 萬元現金都有去向,

                                  不必計入遺產,解釋去向如下。

                                           金額                        去向
                                    1.    824 萬元  於 86 年 1 月 23 日由繼承人鄧月娥匯款至香港。
                                    2.   1,000 萬元  還朋友錢

                                    3.    162 萬元  買保單
                                       國稅局從銀行匯款紀錄發現,女兒幫鄧爸爸匯款 824 萬元

                                  到香港,而且匯款單上的匯款項目為「償還國外借款」。但
                                  是,女兒以鄧爸爸有香港負債為由,認為該筆金額已經償債,

                                  不存在的錢不應計入遺產。而且國稅局應該主動到香港查明帳
                                  戶資金是否仍存在,不能光憑匯款紀錄,就要求繼承人要把海

                                  外 824 萬元計回遺產。

                                       關於海外匯款的舉證責任,此案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度判字第 02201 號)  之判決邏輯如下:

                                   原告 (鄧家)  主張被告 (國稅局)  應該向國外銀行查證乙節
                                   →  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 原告 (鄧家)  應該先就「海外還款」先負舉證責任。
                                   →  如果原告 (鄧家)  能證明為真實後,萬一被告 (國稅局)

                                        不相信,被告 (國稅局)  才有提出反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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