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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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上開所得稅法所稱「住所」及「經常居
                              住」,原則上需視個案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經濟利益或生活情

                              況判定。考量戶籍地乃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有戶
                              籍者,可享有健保、投票權、自由入出境及在臺投資置產等

                              權利及便利,且戶籍地係表彰其在該地之社會、法律關係或
                              經濟生活關係,顯示其過去在該地有久住之事實及將來仍有
                              久住之意,現行稽徵機關將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 1 天以上

                              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
                              國境內」之條件,認定為境內居住者並核課稅捐,係符合權

                              利義務配合原則,且此一認定方式亦獲得行政法院支持。
                                  又上開居住者認定條件係所得稅法針對課稅所為規定,
                              與個人是否具有華僑身分無關,如針對具有華僑身分者做例

                              外認定,對於未具華僑身分之一般國民,有平失衡,且嚴重
                              衝擊現行綜合所得稅對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特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
                              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或甚至免稅者,至少

                              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 (即基本稅額),以對國家財政有基本
                              貢獻,提高租稅公平,故該條例之適用對象僅限於少數所得

                              很高但繳稅過低者。99 年度起個人有海外所得者,尚須同時
                              符合下列所得及稅額門檻,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不會重複
                              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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