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515
(一)所得門檻:海外所得在 100 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 萬元者,始須就海外所得申報計算基本稅額,僅有
少數高所得者適用,有戶籍之華僑,其所得未達上開門
檻者將不受影響。
(二)稅額門檻:基本所得額減除 600 萬元後,按 20%稅率計
算基本稅額,且可扣除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及已在海外
繳納之所得稅額,不會重複課稅,故華僑在國內已繳納
之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已繳納之所得稅適用 20
%以上稅率者,須再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極小,影響
人數應極有限。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目的與納稅義務人
是否具華僑身分無關,且所得稅法規定「住所」及「經常居
住」係認定納稅義務人報稅身分,亦與其是否具華僑身分無
關,為期課稅一致與公平,尚不宜針對設有戶籍之華僑另訂
居住者認定原則。再者,具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居住事實者,
不論是否具華僑身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權利義務尚無不
同,是自 99 年度起,針對有高額海外所得惟繳稅過低者,
課以基本稅額,使其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係符合權利義
務配合原則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意旨。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