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513
惟外籍專業人士自 99 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 20%
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
除 600 萬元後按 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
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
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財政部針對誰該申報海外所得的官方新聞稿
新聞稿原文如下:
《財政部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新聞電子報-98/12/31
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
外所得,且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 (下同) 100 萬元以
上者,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
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至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 7 條規定,係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