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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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外籍專業人士自 99 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 20%
                                        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

                                        除 600 萬元後按 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
                                        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
                                        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財政部針對誰該申報海外所得的官方新聞稿


                                  新聞稿原文如下:

                                    《財政部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新聞電子報-98/12/31
                                        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
                                    外所得,且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 (下同) 100 萬元以

                                    上者,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
                                    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至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 7 條規定,係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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