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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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衡情應是借用時即有需要使用,何以逾 3 年半之後
始使用?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此部分之事實認
定有違經驗法則。
上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此部分」乃是指台北該法
院判溫小姐不是贈與行為的認定判決。但是,最高行政法院並
不認同該法院的判定。
翻供行為
溫小姐先主張溫大姐向她借錢,而且出示借據。然後又翻
供,溫小姐主張其實是為了避免利息所得稅才向借用溫大姐
OBU 帳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體諒溫小姐翻供的理由如下:
以溫小姐為國內服飾業之著名設計師,擁有相當之
知名度,其以借用持有美國護照之溫大姐名義辦理定
期存款,規避所得稅之舉,衡之一般人之名譽感情,
或有負面評價,而認其於復查時未據實主張,尚屬常
情…。
但國稅局反駁:
溫小姐於復查階段稱系爭款項為借款,後因無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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