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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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其說,至原審始改稱為借名契約,原審竟採信之,
                               顯已違反一般經驗法則。

                                 而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尚嫌速斷」,

                             認為:

                                    系爭款項果如溫小姐所主張係存入其借用系爭證人
                               溫大姐之 OBU 帳戶,獲取利息以節稅,則溫小姐如就

                               系爭款項為明與證人溫大姐之關係,應立下者,通常是
                               借用帳戶之字據,而非借款字據,始符事實。本件無借

                               用帳戶之字據,且上訴人於復查程序堅決主張系爭款項
                               係證人溫大姐向溫小姐之借款,並提出借據為證,並未

                               主張上開借用帳戶之事實。因該項借款主張未為復查決
                               定所採,嗣於訴訟中改稱主張上開借據係為確保其權益
                               所立,係借用系爭證人溫大姐之 OBU 帳戶存款節稅,

                               先後主張大為逕庭,如訴訟中之主張可信,為何於復查
                               程序中為借款之主張,且提出借據為證,當有合理的原

                               因。


                             溫慶珠 OBU 查稅官司已了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黃璽君法官、姜仁脩法官、鄭忠仁法
                             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法官於 97 年 12 月 4 日以 97 年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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