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52
圓其說,至原審始改稱為借名契約,原審竟採信之,
顯已違反一般經驗法則。
而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尚嫌速斷」,
認為:
系爭款項果如溫小姐所主張係存入其借用系爭證人
溫大姐之 OBU 帳戶,獲取利息以節稅,則溫小姐如就
系爭款項為明與證人溫大姐之關係,應立下者,通常是
借用帳戶之字據,而非借款字據,始符事實。本件無借
用帳戶之字據,且上訴人於復查程序堅決主張系爭款項
係證人溫大姐向溫小姐之借款,並提出借據為證,並未
主張上開借用帳戶之事實。因該項借款主張未為復查決
定所採,嗣於訴訟中改稱主張上開借據係為確保其權益
所立,係借用系爭證人溫大姐之 OBU 帳戶存款節稅,
先後主張大為逕庭,如訴訟中之主張可信,為何於復查
程序中為借款之主張,且提出借據為證,當有合理的原
因。
溫慶珠 OBU 查稅官司已了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黃璽君法官、姜仁脩法官、鄭忠仁法
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法官於 97 年 12 月 4 日以 97 年度判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