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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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資金運用情形,溫小姐主張民法第 603 條,二人
之間為「委任」關係,並非贈與。主張如下:
溫小姐實係將其資金,存放於借用溫大姐名義所開
立之帳戶,利用溫大姐為美國公民之身分辦理定期存
款,賺取利息,並藉以規避所得稅,其與溫大姐間就
此約定應屬借名契約,並非法所不許。
本案另一證人為會計小姐黃○○不幸於 94 年 4 月 10 日過
世,無法到法院作證。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光憑溫大姐的
證詞「難據以採信」:
此部分原判決主要是以溫小姐之姊溫大姐之證詞為
據。惟證人溫大姐既是溫小姐之姊,手足情深,又牽涉
是否為本案受贈人,就本案是否成立贈與,有法律上有
利害關係,其證詞雖非無證據能力,然有偏頗之虞,其
證據力極低,此乃經驗法則,如再無其他甚具證據力之
證據,尚難據以採信。
真的是借用他人帳戶嗎?
溫大姐的 OBU 帳戶設立於 84 年 11 月 27 日,但是溫小姐
的資金則從 89 年 11 月 4 日才開始匯入款項,最高行政法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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